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发布人:王郝  发布时间:2020-03-25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职业院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是高等职业学校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应保证培养目标的准确性、实现目标的有效性、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培养过程的实践性、培养模式的先进性、学生学习发展的主体性、具体实施的可操作性。专业培养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指导思想,努力体现学校特色和专业特色。

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完整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原则。制定(修订)培养方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结构、内容整体优化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的原则。培养方案制订应体现专业知识前沿和时代特征。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体现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各要素和人才培养主要环节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入学要求、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及要求、教学进程安排、教学实施保障、毕业要求、其他说明等。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应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行政指导,主管副校长牵头,教务处统筹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方案。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制定(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提出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二级学院(部);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原则性意见,组织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开展行业企业调研、毕业生跟踪调研和在校生学情调研,分析产业发展现状、趋势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确定本专业培养职业面向,以及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形成专业人才培养调研报告;

(三)各专业以国家专业教学标准为基本遵循,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调研分析,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合理构建课程设置与体系等,形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四)各二级学院组织行业企业、教研机构、校内外一线教师和学生代表等对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经本部门教学工作委员审定后,提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家论证表》,并填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表》报教务处;

(五)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组织初评,达到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要求后,提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各二级学院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由教务处统一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按程序发布执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按计划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更改教学计划和任务安排。

第十条各学院(部)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学计划的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认真核对各门课程排课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实施计划报送、教学任务书,以及课表发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教务处审核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计划,经主管处长签字后一份返学院,一份留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填报授课计划,经学院(部)批准后执行。教师按照课表、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进程授课;

第十三条在实施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务处和学院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

第十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正在执行的和已经执行的培养方案,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

第十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内容、时间,增开、停开课程、顶岗实习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由相关二级学院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副校长审批后,依据调整、修改的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后执行。

(二)属于必修或较大面积选修课、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按制定(修订)流程审批后执行。

章附则

第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