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1-21   浏览次数:590

徐机高职  20149

关于印发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现将《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徐州机电工程高等职业学校

2014226


附件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便于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根据《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一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是指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考核学生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学生成绩管理包括任课教师对学生评定平时成绩、结业考核成绩或技能操作成绩等,成绩的录入和使用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一章  学业成绩考核

第四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教务处负责组织期中、期末考试课程的考核;考查课程、学期中结束考试课程由系部教务负责组织;毕业答辩由教务处组织系部共同实施;顶岗实习考核由系部负责组织;学校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市、省学业水平测试。

第五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按学期进行记载。考核取得合格或60分及以上的,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  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文化基础课和学科型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为辅(按64计算。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

课改课程以单元测试和综合评价相结合,重在过程评价、多元评价。

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等,不论安排技能鉴定与否,在课程结束时必须组织考核,成绩参照相应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综合成绩按理论30%、技能70%的比例计算。

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注重于过程性评价,原则上由任课教师依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加以评定。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系部组织专人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并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系部教务批准,可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

1.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的;

2.该门课程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的;

3.开设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实验的。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在考核前由学生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系部教务部门同意后安排缓考。系部应安排缓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考核。

无特殊原因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

第九条  学期课程考核或缓考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高职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中职补考由系部教务组织,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条  补考课程的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 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凡旷考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

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

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可以申请留级。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

第十三条  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十四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到3门及以上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章   

第十五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良、专业学有所长,或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的,可以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书面提出免修申请,经系部审核同意,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合格者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可以免修,但必须参加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否则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考试,取得与所学专业的课程名称(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单科合格证书,且学分高于或等于学校规定的,或通过其他教育形式取得学校教学计划要求的、社会认可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由本人向系部申请并交验证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免修该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  体育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向所在系部申请,并提交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系部教务同意,由体育教师确定其或参加保健学习与锻炼,或减少考核项目,考核合格的,按60分和相应学分记载其成绩。

第三章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必须重修。

1.补考不及格的课程。

2.未获得考试资格的课程。

3.旷考或考试作弊的课程。

4.重修考试仍不及格或无故缺席重修考试或未参加重修辅导者。

5.选修课补考不合格,可以办理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选修课。

第二十条  高职五年级、中职三年级学生应修课程补考不及格时,不安排重修,毕业之前由学校安排一次补考,成绩按重修记载。

个别课程经系部教务确认无法进行重修时,学生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此补考成绩按重修记载。

第二十一条  重修课程的教学采用设班重修、教师辅导等方式进行,按每学分4课时编排教学计划,一般安排在第16周前完成重修课程的开设。

1.设班重修:当重修同一门课程的人数多于10人时,系部将开设专门的重修班,并委派教师定时、定点对重修学生进行重修授课。

2、单独辅导:当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少于10人,学校将委派教师对重修学生进行单独辅导。单独辅导要求每周不低于一次。也可结合具体课程,经与教师协商,学生也可以以自修为主,但须完成作业、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重修指导教师为原任课教师。若原任课教师无法担任重修指导,可由系部指定合适的教师担任重修指导教师。重修指导教师职责:

1.服从学校、系部安排,勇于承担重修指导工作。

2.根据学校、系部和学生需要提供重修指导,严格学生考勤,认真批改作业。

3.认真对待重修课教学任务,以优良的教风培养学生的学风。

4.激励、督促重修学生奋发向上,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

5.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授课计划及教案,根据教材,以精讲为主,加强辅导。

6.重修指导教师需完成重修考试的命题、批阅和成绩上报工作。

7.重修指导工作量依据重修教学计划和实际工作核定,产生的课时计入个人工作量。课时费从重修专项费用中单独支付。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参加课程重修的同学,应在系部教务公告的重修时间内进行重修报名、学习、考试,逾期不报名和学习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重修机会,只能参加以后的重修。具体重修工作流程如下:

1.各系于开学第一周汇总有补考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作好补考复习准备。同时将补考名单、补考卷汇总教务处,以便安排补考。

2.教务处、系部教务于开学第一、二周组织补考,任课教师于开学的第四周内上交补考成绩并完成补考成绩录入。

3.各系于开学五周内汇总重修学生名单及科目,同时组织学生报名,到财务处交重修费。

4.各系于开学的第五至六周根据重修费缴交情况,公布重修学生名单和重修计划(确认稿),书面通知学生、指导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5.重修指导教师在开学的第七周至十四周内完成重修指导工作。并将重修教学计划、重修试卷及不具有重修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交至系部教务,系部审核后,教务处汇总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重修考试由系部组织。

1.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第十五周前进行。

2.重修课程因故需要缓考的,重修学生须在重修考试的考前三天向所在系部提交重修科目的缓考申请,经系审查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3.学生参加重修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

第二十五条  重修成绩的评定:

1.重修课程的总评成绩由重修指导教师综合评定,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或“重2”,重修成绩合格,给予学分。

2.凡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继续重修,至限定年限期满成绩仍不及格,则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延期毕业或结业处理。在学籍保留期内学生可申请继续缴费重修,成绩及格者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成绩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成绩的管理

1.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完成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并提交到学校教务管理系统。

2.课程考核结束后,考务人员据考场记录汇总各班级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情况,教学主任审核签字后,在期末考试后二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备案。

3.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要将学生卷面成绩登录到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并认真做好所任课程试卷的试卷分析,同时将班级学生成绩单导出打印签字与考核试卷一起送交系部教务存档。

4.教学主任依据《各班级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情况统计》、试卷、学生成绩单等材料组织成绩审核工作,并落实成绩网上提交情况。在阅卷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班级成绩单打印签字盖章,交教务处和系部学管各一份。

5.学管组织班主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成绩登记到学籍卡上。

第二十八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系统学生成绩的管理

1.系部教务按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系统规定格式将高职学生成绩分年级整理,在阅卷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教务处。

2.教务处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完成上传工作。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综合管理系统学生成绩的管理

1.系部教务按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综合管理系统规定格式将高职、中职的学生成绩分别整理,在阅卷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教务处。

2.教务处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完成上传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补考、重修成绩的管理

1.第四~六周,系部教务按照相关管理系统要求的格式统计学生补考成绩汇到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导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系统、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综合管理系统。

2.重修指导教师按照以上第第二十七条的要求评定重修学生的成绩。

3.第十六周系部教务统计重修成绩汇到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导入。

第三十条  成绩管理工作的几点说明

1.成绩管理包含教学计划开设所有课程成绩的管理。

2.由于教学计划调整,所开课程需提前结束,任课教师应采取多元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

3.在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前,系部要统一安排不及格学生参加补考,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后方可离校。

4.顶岗实习成绩由系部落实实习企业对学生进行考核(百分制),并在学期结束前安排系部教务员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考核相关资料由系部负责保存。

5.高职学生毕业答辩成绩由系部教务负责在答辩后两周内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

6.学生成绩要进行修改,需填写成绩修改申请单,经任课教师、教学主任签字同意后,由系部参照补考成绩统一处理。

7.上报教务处的成绩资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稿和纸质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解释权属于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