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提高教育改革发展的保障能力
(四十六)加强对《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坚持把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推进“两个率先”的重要职责,建立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责任体系。建立教育发展问责制,将《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政绩考核范围,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健全党委、政府定期专题研究教育工作的制度,加强教育宏观决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并充分听取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委要选配讲政治、懂教育、善管理的人员担任教育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教育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省政府成立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指导实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协作,切实履行责任。市、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围绕本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制定本地、本校的实施方案,确保落到实处。
(四十七)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完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逐步修订或制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民办教育、终身教育、教育督导等方面的法规、规章。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将教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教育范围。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教育违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教育秩序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坚持依法办学、从严治校。学校要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尊重教师权利,加强教师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实施奖励与处分。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师生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楷模。
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强化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公安、教育、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经常性的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坚决消除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加强教育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四十八)保障教育投入稳步增长。教育投资是效益最大的投资。落实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建立国民教育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健全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
依法加大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年初预算以及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确保财政教育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全省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高于中央核定的比例。各级政府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教育事业,开发人力资源。高度重视学校债务化解工作,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确保2015年基本化解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债务。
健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各地土地出让经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事业,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强化教育税费征收管理,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乡镇、街道也要增加对学校、幼儿园的投入。确保到2012年,全面完成“校安工程”的校舍新建、加固任务。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实行规费减免。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应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人才培训。提高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的提取比例。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人才发展资金投入教育事业,支持企业在学校设立人才基金,订单式培养人才,建立研发机构。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测定办法,合理确定政府、家庭分担比例,适时调整学费(保教费)标准。鼓励和引导社会、用人单位、个人投资教育和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完善社会捐赠教育的激励政策。
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单列。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逐步提高财政投入水平。加大政府、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投入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并推行基本支出拨款与专项绩效拨款相结合的财政拨款制度。逐年调整各类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建立稳定增长机制。
优化公共教育资源配置。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规范和完善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统筹力度,教育经费分配向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统筹城市各类教育发展,省辖市实行对所辖区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计划,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机制。鼓励各地探索试行更大范围更加普惠的免费教育。健全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建立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考评体系,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健全教育经费监管机制。建立教育投入增长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建立省辖市和县级政府教育经费增长考核制度,将落实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干部任用和省级财政分配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教育经费增长未达法定要求的,要限期补足。建立教育投入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教育经费审计、监察制度,强化全过程审计监督。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管理。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学校。
(四十九)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建立督学选拔聘任、督学资格认定、督学责任区和跨责任区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教督学、监督与服务指导并重,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教育投入情况的督导。加强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的督导,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督导机制,制订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督导标准,丰富和创新督导内容。推进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建立督学委派制度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问责制度。
(五十)加强教育系统党建工作。大力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教育广大师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等院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小学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动员师生员工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和发展。创新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方式和党员教育方式,做好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党员整体素质。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健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与方法。推行学校党代会代表常任制。重视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工作。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实行多种形式的竞争性选拔办法,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选任学校领导干部。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培养培训工作,创新学校领导干部研修模式,有计划选派学校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安排学校领导干部到国内外知名学校研修。加大学校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交流力度。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强化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