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加大教育改革创新力度
(三十六)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转变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明确管理责权,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统筹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教育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改革政府管理教育方式。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及其部门管理教育从直接行政管理为主转向服务为主,发挥规划引导、政策导向、行业准入、资金拨付、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调控作用,对教育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结构进行宏观管理,减少对学校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责任。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制度,建立教育决策公示、听证制度,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立省教育发展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教育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的作用。建设各类教育基础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平台,建成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重视教育科学研究,为教育行政决策和改革发展服务。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与途径。
健全分级管理机制。省政府统筹规划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开展教育改革试点,确定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成本分担等基本标准。落实“以县为主,县乡(镇、社区)共管”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完善“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落实县级政府主要责任的同时,注重发挥乡镇社区在参与和支持基础教育中的作用。健全“市县为主、政府统筹、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优化部省共建、省市共建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在加强省级政府宏观统筹的基础上,调动省辖市政府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健全教育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的会商机制,促进条块结合,推动特色发展,增强各类高等院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完善中介机构参与机制。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健全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鼓励基于客观公正原则的认证评价型和人才服务型中介机构的发展,教育咨询、教育质量评估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由专业中介机构办理。
(三十七)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以增强学校活力、提升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为目的,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促进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探索公办学校多种办学形式,允许非政府机构通过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参与举办现有公办学校。探索让部分中小学校、幼儿园优秀校长(园长)或管理层管理多所学校(幼儿园)的改革试验,共享先进管理经验,促进薄弱校(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保教)质量。鼓励公办学校之间,以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鼓励高中阶段公办学校集团化办学,借助优质教育资源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校发展,促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公办职业院校依托行业企业办学,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股份制办学模式。探索公办高校整体转制改革试点。
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促进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办学,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引导民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办出品牌和特色,培育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示范性民办学校。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和特色保教服务,依法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鼓励和扶持民办中小学向高标准、高质量方向发展,发挥优势、办出特色。促进民办高校科学定位,强化内涵,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形成品牌。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独立学院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高校申办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各类紧缺性、实用性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发展。
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试点。规范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确保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探索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促进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规范办学。完善民办学校重组和退出机制,推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
(三十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
着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动学校完善章程,依照章程规范管理学校。完善公办高等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在高等学校内部取消行政化管理模式。尊重高等院校的学术权力,充分发挥教授在办学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发挥教代会、学代会的作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院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完善社会合作制度,扩大学校发展的社会参与度,形成高校和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构建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和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接受社会和专业机构的评价和监督。
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健全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促进校长合理流动。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健全现代职业学校制度。
规范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行政、党委三方成员的双向进入制度。督促民办学校规范理事会或董事会运行方式和决策程序,理顺理事会或董事会与校行政的关系,确保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建立健全督导专员制度。理顺党组织与决策机构的关系,保证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决策前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党组织在民办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民办学校工会组织建设。
(三十九)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按照科学、公平、规范、高效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中等、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逐步形成招考分离、分类考试、双向选择、多元录取的招生考试制度。逐步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的招考办法,为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确立正确的导向。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改革中考内容和方法,强化对考生知识面、思考判断、创新思维、综合分析等能力的考查。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实施多样化的录取形式,全面推行热点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政策。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注册入学。
深化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改革。试行普通本科院校与高等职业院校分类入学考试。鼓励普通本科院校以统一招生考试为主,根据各自选才要求辅以面试等方式选拔人才。完善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逐步把测试评价结果作为不同层次高校入学的资格。规范艺术、体育类专业省统考和学校考试办法,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家课程标准,深化考试内容改革,着重考查学生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探索建立成人高等教育和高职院校注册入学制度。改革研究生招考办法,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
改革高校招生录取制度。建立有利于专门人才、创新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健全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破格录取、定向录取等规范程序。完善招生录取办法,增加考生选择机会,规范并公开招生加分政策,维护考生权益,促进考试公平。完善“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不断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
(四十)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设立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富有创新精神的政策措施,着力突破制约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全面激发高校办学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把试验区建设成为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的先导区、科学发展的示范区、现代大学制度的先行区。推进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依法增强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和有效实施教育督导;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责权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高教管理体制;建立区域高等教育协作改革、联动发展机制。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创新公办高校办学模式,增强办学活力和效益;鼓励公办和民办高校优势互补。推进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减少学校管理层级,优化内部运行机制。依据高校不同类型、目标定位和办学要求,建立高校分类评价体系,探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对高校作评价的制度。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建立省属高校拨款咨询委员会,对高校实施绩效拨款制度,将财政拨款与高校绩效评价挂钩,促进高校特色发展、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