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2013年徐州市职业技能大赛暨第二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选拔赛方案”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1-23   浏览次数:848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两个率先大局,以提升职业技能、服务转型升级为目标,大力弘扬三创三先的精神,通过在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特色产业领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大赛,示范引领全社会广泛开展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我市劳动者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并通过竞标方式征集冠名单位和协办单位,鼓励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参与到竞赛活动中来,形成方方面面共同推动的工作合力。

(二)技能竞赛与教育培训相结合。坚持以赛促学、以赛育人,通过开展技能竞赛,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全面提升劳动者知识和技能水平,努力适应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三)基础技能与拓展创新相结合。以相应职业国家标准为基础,同时吸收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艺、新方法等相关内容,力求竞赛技能和生产岗位所需技能相一致。

(四)表彰奖励与广泛宣传相结合。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激发广大劳动者爱岗敬业、学习技能、提升技艺、提高创新能力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能、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三、竞赛安排

(一)大赛组别和职业(工种)。

本次大赛设立企业职工组和学生组两个组别,每个组别各设立10个竞赛职业(工种)。其中两个组别共同的职业有7个,具体为:数控车工、数控加工中心操作工(四轴)、工具钳工、焊工、无线电调试工、电子商务师、中式烹调师;职工组单独设置的3个职业(工种)为:装饰镶贴工、汽车驾驶员(大客)和变配电室值班电工;学生组单独设置的3个职业(工种)为车工、维修电工和汽车检测与维修(详见附件2)。

(二)参赛人员。

企业职工组参赛条件为:从事相应的职业,在徐州境内工作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451以后出生)的一线企业职工。

学生组参赛条件为:在徐州境内高职、技师学院、高级技校、中专、技校和高等院校学习,所学专业为相应职业(工种),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251以后出生)的在校学生,其中数控车工和焊工2个职业的参赛学生年龄不超过21周岁(199351以后出生)。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市各企业、院校代表队通过选拔赛选送各职业组别前3名选手参加市决赛。

根据省竞赛方案要求选拔优秀选手,组建徐州市代表队参加全省决赛。

(三)大赛标准与命题。

企业职工组的竞赛试题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标准命制汽车驾驶员(大客)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标准命题,学生组的竞赛试题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标准命制。试题分理论(闭卷笔试,客观题)和操作技能两个部分,分别占总成绩的20%80%。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抽取或组织专家结合新技术、新技艺命制。

(四)大赛时序进度

1、组织发动阶段(201310-11月):印发大赛方案和技术文件,利用各种媒体公布相关信息,启动大赛各项工作。

  2、预赛选拔阶段(201311月):以县(市)区、行业企业、院校为单位组织参赛报名和培训练兵,选拔优秀选手组队参加市级决赛。

  3、市级决赛阶段(201312月):举行开幕式,组织市级决赛并组建市代表队。

4、集训备战阶段(20141—4月):组织市代表队集训,参加全省总决赛。

5、总结表彰阶段(20145月):举行闭幕式暨颁奖仪式,对优秀选手和单位予以表彰。

(五)大赛奖励办法

1、对获得各职业(工种)企业职工组前5名且业绩评议突出的选手,分别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授予徐州市技术能手徐州市五一创新能手称号,由大赛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其中,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选手,由共青团徐州市委授予徐州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并作为评选江苏省杰出青年岗位能手推荐人选;女性选手,由市妇联授予徐州市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对获得各职业(工种)企业职工组第1名的选手,经综合考察后,由市总工会授予徐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并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江苏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对获得各职业(工种)企业职工组前3名的选手,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破格晋升相应技师职业资格。

2、对获得各职业(工种)学生组前5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对理论和操作技能成绩均合格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相应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对获得各职业(工种)学生组前5名选手的指导教师,由大赛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3、对理论和操作技能均合格的其他选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大赛优秀奖,颁发荣誉证书。

4、对获得各职业(工种)前5名选手的选送单位,由大赛组委会授予高技能人才摇篮奖荣誉奖牌;对选送5名以上优秀选手的单位,由大赛组委会授予优秀组织奖荣誉奖牌;对其他各选送单位,由大赛组委会授予组织奖荣誉奖牌。

5、对获得全省决赛各职业(工种)企工职工组前3名选手所在的企业,由大赛组委会颁发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对获得全省决赛各职业(工种)学生组前3名选手的指导教师,由大赛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四、组织领导

大赛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供电公司共同承办。市人民政府成立大赛组委会,负责协调确定竞赛重大事项。大赛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共同组成,副市长邹徐文担任大赛组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京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吴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孟铁林担任大赛组委会副主任。

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大赛的指导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大赛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赛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赛发动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信息企业参赛的发动工作;市教育局负责高职、中专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参赛发动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大赛相关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徐州供电公司分别负责企业职工组装饰镶贴工、汽车驾驶员(大客)和变配电室值班电工等职业的赛务工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市属以上国有企业职工的参赛动员发动工作;市总工会负责协调企业工会做好职工参赛动员发动工作;团市委负责发动基层团员青年积极参加技能竞赛活动;市妇联负责发动广大妇女积极参加技能竞赛活动。

大赛组委会下设仲裁委员会、综合部、技术部、宣传部和财务审计部。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吴昊兼任大赛仲裁委员会主任,市总工会副主席刘玥兼任大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冬梅兼任大赛综合部、技术部部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钟毅亭兼任大赛宣传部部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姚宾礼兼任大赛财务审计部部长。

大赛仲裁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总工会组成,工作职责是:在大赛组委会领导下,监督竞赛活动按照大赛规程和大赛评判规范实施;对大赛过程中的争议提出处理意见,作出最终裁决;对裁判员评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竞赛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大赛综合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工作职责是:在大赛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大赛协调、联络、文件起草和大赛日常事务等工作;负责开幕式和闭幕式策划组织;负责奖章、奖牌、奖金、荣誉证书的管理与发放等相关工作。

大赛技术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徐州供电公司组成,工作职责是:在大赛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专家制定竞赛标准、试题、评判细则;负责落实竞赛场地设施和竞赛所需设备、工具、材料;负责大赛各职业(工种)的技术答疑;负责裁判员的组织管理和大赛的评判工作,并向大赛组委会提交参赛选手的竞赛成绩。

大赛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工作职责是:根据大赛组委会的要求,策划宣传方案,组织实施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协调市主要媒体采访报道计划,以及新闻稿件、节目审核把关;负责更新维护技能大赛专网,确保大赛期间的信息准时上网;负责大赛全程新闻图片、视频资料及纪念合影摄录、收集和整理,为媒体记者提供资料等工作;负责有关媒体、网络信息的监管和突发事件的新闻处置。

大赛财务审计部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工作职责是:在大赛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大赛经费的预算、审核、下达、决算、审计等工作。

大赛组委会及其各部委组成人员名单另行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举办2013年职业技能大赛暨第二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选拔赛是市政府加强高技能人才选拔表彰、进一步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大赛组委会的各项规定制定具体方案,切实做好安排部署工作。

(二)广泛动员,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大赛进行积极宣传发动,指导企业、单位鼓励广大职工、学生积极参赛,确保竞赛规模,真正做到以赛促训、以赛促学,不断提高全体劳动者的技能水平。

(三)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各地、各部门要规范大赛的各个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断提高竞赛的组织水平。要树立安全第一的竞赛理念,严格执行各项现场规程,切实保证赛场安全。

(四)勤俭办赛,力求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勤俭节约、绿色环保和低碳节能的原则办赛,努力提高大赛工作的实效性,确保赛出风格,赛出质量,赛出水平。

关于印发2013年徐州市职业技能大赛暨第二届“江苏技能状元”大赛选拔赛方案的通知(徐技赛委〔2013〕2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