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人:杜宗辉  发布时间:2018-12-10   浏览次数:8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便于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令)、《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一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是指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考核学生理论和实践性教学(含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等)的学习成绩。学生学业成绩管理是指根据学生成绩进行的免修、补考、重修、学业警告、留级、结业和毕业等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章学业成绩考核

第四条系部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含实践性教学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必须参加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总评成绩大于等于60分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学生必须在修业年限内获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任选课不及格不记入学生学业档案,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五条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具体课程考核方式由课程教学标准决定。学生所修课程总评成绩应由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综合评定。

纯理论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占50%(其中出勤5%、课堂表现10%、作业15%、阶段性考核20%)、期末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

含有实践环节的考试课程、单列的纯实践考试课程,不论安排技能鉴定与否,对每个实训项目要进行考核,在课程结束时必须组织应知应会考核,总评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占50%(其中出勤5%、课堂表现10%、作业15%、阶段性实践考核20%),期末考核成绩占50%(其中理论考核20%、实践技能考核30%)的比例计算。

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注重过程性评价,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总评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50%、终结性考核50%的比例计算。

学生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结束后,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评定实习成绩。

特殊情况由教研室提出考核方案,报系部同意,在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对在两个学期以上(含两学期)学完的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取得学分。

第七条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必须在考核前持相关证明(病假须持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缓考(“课程缓考申请表”见附件1),经班主任、系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缓考不单独组织考试,与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任选课程不得缓考。

第八条取消考核资格: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且不允许补考,如要取得课程学分必须重修:

1.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以上者;

2.该门课程无故缺交作业1/3以上者;

3.开设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实验2/3以上的。

任课教师将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名单交学生所在系部教务,经系部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系部在课程结束前公布取消考核资格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旷考:对必修课和限选课未申请缓考或未批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均以旷考论处。成绩按零分计,并注“旷考”字样,不得参加学期初组织的补考,经批准可参加重修。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参加学期初组织的补考。

第十条考试违纪作弊:凡考试作弊者(包括协同作弊者)或因考试违纪教育无效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补考,直接参加重修。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补考:每学期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下学期期初组织的补考。补考及格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成绩按60分计,并注明“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任选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他课程。

第三章免修

第十二条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教务处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课程免修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考试,取得与所学专业的课程名称(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单科合格证书,且学分高于或等于学校规定的,或通过其他教育形式取得学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社会认可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由本人在课程开课前一周向系部书面申请并交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免修该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课、思想政治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体育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向所在系部申请,并提交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系部教务同意,由体育教师确定其参加保健学习与锻炼或减少考核项目,考核合格的,按60分和相应学分记载其成绩。

第十六条每学期免修课程不能超过2门。


第四章重修

第十七条课程重修按苏安院〔201836号《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学院对前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任选课、体育课学分)三门及以上的学生发出学业警示。系部教务每学期补考后两周内做好成绩统计,经系部教学领导审核后交系部学管,学业警示由班主任或辅导员送达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九条学生每学年(两学期)补考后所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主修课程总学分的70%(不含任选课、体育课学分)或不及格主修课程学分(不含任选课、体育课学分)16学分及以上的学生,作转入下一年级留级处理。

对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实习开始前系部进行其毕业实习资格审查。凡累计有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随下一年级留级学习相关课程。

第二十条留级学生由系部配合学工处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专业相应班级,下一年级无相应专业的转入相近专业的班级。转入下一年级重修学生在学年规定修习学分标准中,选修相应或相近课程。

第二十一条系部每学期做好成绩统计和学分清理,认真进行留级的审查统计,留级处理要经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交学工处统一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留级有异议的,在学工处公告后5工作日内向学工处提出复议申请,学工处成立复议小组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结束,并将核查情况告知当事人。对留级处理没有异议的学生,学工处公告后5日内到转入年级的班级报到注册,不执行的学生应予以退学。留级学生,学工处负责将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学生需按所在年级学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留级、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比正常学制延长3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毕业实习前未取得学分累计未达到16学分者,可参加毕业实习,实习期间自修未取得学分课程,考核成绩按重修记载。

第二十五条需要参加课程重修的同学,应在系部教务公告的重修报名时间内根据课程安排情况进行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后参加重修,逾期不报名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重修机会,只能参加以后的重修。

第二十六条重修至标准限定年限成绩仍不及格,则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延期毕业或结业处理。在学籍保留期内学生可申请继续重修,成绩及格者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成绩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原徐机高职〔20149号《关于印发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解释权属于教务处。